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会员注册管理办法(2012年5月制订,2016年1月修订)

2020-10-13 15:02:19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冰球运动人才资源有序流动、体育竞赛公平,推动本市冰球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冰球运动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此办法是规范管理北京市各类冰球培训机构和冰球爱好者的重要手段,是冰球爱好者参加北京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冰球赛事活动以及相关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  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各类冰球培训机构和一切支持冰球运动的社会单位。个人会员包括专业和业余冰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个人冰球爱好者。

第二条  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属地范围内的区县协会、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均须执行注册制度。

第三条  注册为长期,每年需重新确认俱乐部。各级各类组织和人员在履行正式注册手续并获得资格后,方可参加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北京市各类冰球赛事和冰球活动。

第二章  团体会员注册

第四条  团体会员注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或民政部门注册的合法单位

二、如为冰球俱乐部,需至少拥有一支球队,球队不少于10名运动员。需要拥有或租赁培训场地。

第五条  团体会员每年注册时间自7月1日起,至7月15日止。

第六条  团体会员每年向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交纳会费人民币贰仟元整。凡拖欠或拒缴会费的,其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组织的各项冰球比赛和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第三章  教练员注册

第七条  凡在北京地区从事或准备从事冰球教练员工作的人员均需注册。带队参加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或相关单位组织的冰球比赛的教练员必须是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注册会员。

第八条  俱乐部聘用的教练员须依托自己所在俱乐部进行注册,不得出借自己名义帮助其它俱乐部注册。

第九条  教练员注册有效期内,如需变更俱乐部,需所在俱乐部出具同意教练员转会的证明。未办理完转会手续,不得私自到其他俱乐部执教。

第十条  教练员每年注册时间自7月1日起,至8月30日止。

第十一条  教练员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壹佰元整。

第四章  运动员注册

第十二条  运动员须成为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注册会员,才具备参加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及活动的资格。

第十三条  运动员每年注册在一家俱乐部。在注册期内,运动员只能代表所注册俱乐部或学籍所在学校参加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第十四条  运动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俱乐部。如有转学,升学,迁居等特殊情况需变更,须由所在俱乐部出具同意转会的证明后进行转会。如无特殊情况,转会须在注册到期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运动员每年注册时间自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运动员每年需缴纳会费人民币壹佰元整,同时需缴纳年度冰上运动专项保险费。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在注册和竞赛过程中出现年龄失实、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反运动员资格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以下规定对有关个人会员及所属会员单位予以处罚:

  1. 个人会员:将视情节轻重停止一年至三年会员资格,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2. 单位会员:将被通报批评,并被处以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参赛单位应配合协会的调查工作,并做出公开道歉。对于在调查过程中伪造证据的参赛单位,协会将停止其会员资格一年至三年,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在竞赛过程中出现违反赛风赛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以下规定对有关会员及所属会员单位予以处罚:

  1. 个人会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停赛、取消参赛资格、停止一年至三年会员资格,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2. 单位会员:其全部参赛队在参加下一赛季所有比赛时纪律保证金将提高至规定的三倍。
  3. 任何运动员的监护人、亲属、以及与运动员关联的人员有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该运动员给予批评、停赛、取消参赛资格、提高该运动员所在球队下一赛季的参赛纪律保证金至五万元、停止一年至三年会员资格,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罢赛

1.比赛中任何理由的罢赛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罢赛球队的所有官员将被停止会员资格三年。期间如有会员单位有特殊原因,需聘用以上官员,需要向协会做出书面的说明,并支付保证金每人10万元,保证金将在其会员资格恢复后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