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冰球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07-02 10:37: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管理北京市的冰球裁判员,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和《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冰球裁判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冰球裁判员是指在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注册的裁判员,包括场内裁判员和场外裁判员。

第三条 北京市冰球裁判员的管理工作在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北京市冰球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和分级管理。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负责管理在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注册的一级冰球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

第五条 北京市冰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经过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或区体育局培训和考试合格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但还没有级别的裁判员也归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管理。一级以上裁判员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择优担任北京市冰球裁判员指导员。

第六条 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协助中国冰球协会做好在北京注册的国际级和国家级冰球裁判员的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在北京市注册的国际级和国家级冰球裁判员在京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第七条 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负责本市冰球项目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全市冰球项目的一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冰球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区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负责冰球项目本辖区内二、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八条 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按照《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冰球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裁委会名单向中国冰球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北京市冰球裁判员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裁判员发展计划,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和考核,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注册,向北京市体育局汇报冰球裁判工作。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条 冰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第十一条 不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经过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或区体育局或区冰球协会培训学习冰球裁判员知识,考试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冰球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三条  冰球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冰球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四条  冰球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担任北京市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冰球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五条 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负责执行中国冰球协会的各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负责推荐北京市的国家级裁判员。

第十六条 冰球一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备案。二、三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区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冰球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八条 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依照中国冰球协会的统一要求领取并发放冰球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十九条 北京市冰球裁判员各技术等级认证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条 冰球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参照中国冰球协会和北京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

第二十一条 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在中国冰球协会注册并在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注册,每名场外裁判员注册在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每年需缴纳会费伍拾元整;每位场内裁判员注册在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每年需缴纳会费伍拾元整。一、二、三级裁判员都在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注册。二、三级裁判员也应在区级冰球协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年度培训合格证书才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的选派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锦标赛、北京市运动会的场内主裁判员应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其它裁判员应在二级以上。如有特殊情况可放宽至三级。选派酌情采用回避、中立、抽签的方式进行。北京市体育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二十四条 在京注册的各级裁判员如果被国际体育组织或中国冰球协会选派应向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遵守“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

 

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各级冰球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2. 参加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3. 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裁判员队伍和体育竞赛中的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4. 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5. 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各级冰球裁判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 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2. 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3. 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4. 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5. 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至少每两年对在北京市注册的裁判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裁判员的处分分为:警告、停赛、降低等级、取消资格、终身禁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行。

 

 

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 

2018年6月20日